百姓民生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草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年10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经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草案修改稿文本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4月28日。
通讯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规范的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应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经过免疫。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养犬人合法权益以及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给予警告,责令十个工作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免疫并登记,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续期登记的,责令养犬人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放任犬只嬉戏、打闹、狂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集体宿舍或住宅小区的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五)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存在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及时清理犬粪或呕吐物、未主动避让行人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犬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在一般管理区内,未按本条例规定饲养危险犬只的,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八)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犬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
(九)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对个人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超养一只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十)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一)在严格管理区内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并对个人处每只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只两千元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另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另处每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
(十三)从事犬只销售、寄养、托管、训练、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狂犬,应当立即捕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犬只被没收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因养犬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的犬只登记继续有效。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危险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编辑:安子
编审: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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